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意圖得利與人姦、宿者。
二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。
前項之人,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,處以拘留,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,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、習藝,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
(中華民國 80 年 6 月 29 日公佈,施行至今)
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這項「罰娼條款」,這些地下經濟的從業婦女,不被認定為「勞動者」來保護,她們的生計受到罪罰、釣魚的威脅。
社秩法80條「二人做、一人受罰」的規定不但不合理,更形成荒謬的法律漏洞:高層官員為求政治表現,要求破案數字、嚴格實施績效評比,部份不肖員警為了最簡便方式達成業績,買通假嫖客,用卑劣的「釣魚」手段陷人入罪,取締流鶯。台灣有多少女人以性工作為生,承擔福利制度的漏洞,讓社會減少了更多燒炭族,政府真的需要花費這麼多警力資源,為難她們最後的謀生之路嗎?
性工作除罪,是勞動者求生的呼喊,只要你參與,就是多一分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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